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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2浏览: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发〔2023146号)的精神,为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我校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填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文件精神,依法如实填报,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全面、精细准确。

    切实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系列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统计数据对学校事业发展决策的参考作用。

    强化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各项工作。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数据质量监测第一责任人,统计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压实对源头数据的逐级审核责任,确保各类教育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填报部门及任务安排

    工作任务请见《填报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2)。发展规划处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分批次对接有关部门开展填报培训工作。

    三、填报要求

    (一)各牵头部门指派数据填报员一名,根据《填报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2任务内容,使用填报模板(附件1)完成线下的数据采集,分校区数据须进行线上填报,同时应协调协助部门通力完成填报任务。在填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平台数据指标解释,确保数据项的一致性和逻辑性,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若提交的数据经审核出现错误,数据填报员须及时进行整改重新上报。

    (二)数据填报员在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附件3),按照指标解释的内涵,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人员填报时请勿改变表格原格式。

    (三)各牵头部门数据填报员在完成数据采集后,应与2022年数据进行对比检查,并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附件4)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增减幅偏大数据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四、上报及其他要求

    (一)各牵头部门数据填报员如较去年发生变动,请于912日前提交本部门《数据填报员信息表》(附件5电子1018日前提交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电子版,同时将纸质报表和台账发展规划处办公室,纸质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二)牵头部门经数据质量核查,对2022年数据增、减比例在10%以上的,以及不符合附件4中所列办学条件的须另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各牵头部门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账、记录等,以便备查。杜绝修改、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的统计支撑资料,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五、其它事项

    发展规划处办公室:办公楼A119

    联系人(校级系统管理员):李

    联系电话:3175912

    附件1:  2023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填报模

    附件2 填报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3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4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附件5 数据填报员信息表



    发展规划处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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