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6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学位法共 7 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学位授予,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网)